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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鞋业发展委员会的声明
关于聘请张东海法学博士、律师为
关于加强和规范学会二级机构、专
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协会公告
“庆祝建国65周年中国流通发展与
第八届中国·北京流通现代化论坛
2015年第一次办公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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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协会公告
“庆祝建国65周年中国流通发展与
第八届中国·北京流通现代化论坛
2015年第一次办公会议纪要
 
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和规范学会二级机构、专家委员会业务活动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协会
关于加强和规范协会二级机构、专家委员会业务活动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会二级机构、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协会下属单位”)的业务活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社会科学院非实体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的有关规定,根据联盟实际,重新制定以下规定:
一、协会下属单位必须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与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所有的业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会下属单位开展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严格请示汇报制度。凡以协会的名义主办、合办或参与承办、协办的学术性会议和活动,必须上报协会批准;凡以协会下属单位名义主办、合办或参与承办、协办的学术性会议和活动,必须上报协会备案。同时,会议和活动规模在100人以上的,要经协会秘书长同意报财经院审批;会议和活动规模在50-100人的,报协会秘书长审批;50人以下的报协会备案。
三、协会下属单位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活动,如以各种名义和形式开展收费性质的评比表彰及排名性的活动,即使是国家部委文件允许开展的活动,其表彰、授牌也要有章可循,不可违规运作,必须报协会主管单位批准;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非学术性活动及经营活动;不得主办出版报刊(内部刊物除外);在境外注册的刊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出版物的规定,规范运作。
四、协会下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再行组织、发展隶属于自己的分支机构,更不允许以这种机构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五、协会下属单位不得擅自将自己的业务活动分割成若干部分,全部或分别承包给社会上的其他企业、机构,以收取这些企业、机构的管理(承包)费。如确有需要开展此类活动,必须报协会审查批准。
六、协会下属单位不得擅自主办包括港、澳、台在内的涉外活动(包括出国考察)。此类活动须经协会秘书长同意后报财经院和社科院,收到批文后方可进行公开筹备。
七、协会下属单位作为联盟的下设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无权对外签订重大业务活动的协议;以协会及下属单位名义开展活动,其财务预算收支概况要如实报协会备案,需要的经济合同应由协会签订。凡擅自对外签订此类合同和协议的,协会不予承认,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八、目前部分协会下属单位依托公司运作,公司承担协会下属单位部分职能。但具体承担那些职能,必须得到协会的明确认可。协会下属单位依托的公司不得把自己所有的企业活动都冠以联盟的名义。协会下属单位所依托公司的财务,协会不注资、不审计,不承担任何亏损的责任,不参与利润的分配。公司的资产和财务是独立的。公司人员兼任二级机构职务,须报协会审批。协会下属单位对外合作和对内合作,包括与所依托公司之间的合作,都要有明确的协议来确定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财务必须划分清楚,不得混同;收取费用要有必要的程序、财务要公开透明;协会下属单位依托的公司要依法经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管理,合理纳税,要杜绝对协会的负面影响。
九、协会下属单位向协会上缴的管理费是联盟正常运行的经济保障。协会下属单位运用协会资源,产生效益要合理分配,应按年度交纳管理费,有困难可以申请临时的、适当的减免。拖欠不交的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予以除名。
协会对以协会或协会下属单位名义举办的重大的活动,视具体情况实行项目收益分成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待定。
十、协会下属单位的负责人应按时参加协会办公会议;每年年中要书面向协会汇报一次开展活动的情况;年终要有书面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协会对下属单位将从开展社团活动、规范运作行为和对协会贡献方面进行评估。协会有权对下属单位设立和撤销。
十一、协会秘书处对二级机构、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要给予必要的帮助、支持,协会领导也要给予关注、支持。
以上规定,各分机构必须认真、严格遵守和执行。凡违反者,将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停止其一切活动,取消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并对该机构进行改组。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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